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 李孟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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