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壢小字第116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2段17
丙○○
2段17
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壹
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薛福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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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金│利息│違約金│
│號│(新臺幣)│││
├─┼─────┼────────┼──────────┤
│││自民國96年7月1日│自民國96年8年2日起至│
│││起至97年4月29日│97年4月29日止,其逾│
│││止,按週年利率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分之3.6計算之利│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息│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1│1,865元├────────┼──────────┤
│││自民國97年4月30│自民國97年4年30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6.816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6年7月1日│自民國96年8年2日起至│
│││起至97年4月29日│97年4月29日止,其逾│
│││止,按週年利率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分之3.6計算之利│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息│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2│27,145元├────────┼──────────┤
│││自民國97年4月30│自民國97年4年30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6.816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自民國96年7月1日│自民國96年8年2日起至│
│││起至97年4月29日│97年4月29日止,其逾│
│││止,按週年利率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分之3.6計算之利│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息│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3│27,100元├────────┼──────────┤
│││自民國97年4月30│自民國97年4年30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6.816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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