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315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台灣糖業股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乙○○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12月18日選任特別代理
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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