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簡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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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簡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簡字第249號撤銷除權判決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
12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