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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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03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6年1月30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27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