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4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冀湘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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