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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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3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3649號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於民國①93年12月15日②93年8月23日簽發本票2紙,內載金額①500,000元②1,0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①96年8月20日②96年8月23日,查該2紙本票尚未屆到期日,聲請人不得行使追索權,其聲請裁定,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故駁回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尹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