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3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台北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營業登記事項表(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 吳信義 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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