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6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
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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