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7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74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2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 陸仟伍佰 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玖佰 陸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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