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再審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一三四號
抗告人 江添彩 訴訟代理人 蘇嘉卿
江珮菱 右抗告人因與 江澤木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二項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聲請原法院法官蔡烱燉、藍文祥、高鳳仙、周占春、鄭威莉、 曾德水 、 黃小瑩 、 陳博享 、 楊豐卿 、 劉清景 、黃豐澤、 吳啟賓 、 宋祺 、 陳晴教 、 王淇梓 、 陳玉完 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迄今,所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直升及繞道而升至原法院之法官(黃梅月除外)迴避,未敍明其應迴避之原因,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原法院因認抗告人之聲請不應准許,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洵無違背。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楊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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