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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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6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仁勇
被 告 李柏勲
被 告 李啓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之說明:
被告 李柏勳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乙、實體事項:
壹、兩造之主張: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柏勳於中華民國(下同)87年5月6日
,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卡號為:0000-0000-0000
-0000號),約定被告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然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外,應另行給付原告利息及違約金。詎被
告尚有本金新臺幣(下同)95,879元及利息未清償。而被
告李柏勳意圖避免受原告實施強制執行,於92年8月8日將
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以買賣為原因轉讓與被告 李啟瑋
,並於92年9月16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而查被告李柏
勳名下財產僅有如附表所示財產,顯見被告李柏勳已不能
清償對原告之債務,是其所為之有償行為,致其積極財產
減少,已侵害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被告李柏勳、李啟瑋於
92年8月8日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買賣行為,暨於
92年9月16日就前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
均應撤銷。⒉被告李啟瑋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
92年9月16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李柏勳所有。
二、被告李柏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李啟瑋則以:原告應舉證就買賣行為為虛偽買賣之證
明等語為辯。並聲明:告之訴駁回。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及第245條分別規定:「債務
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
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
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前條撤銷權
,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
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法定要件「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並未舉證以明之,且卷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
信分公司106年10月31日數府三字第1060001891號函附系
爭土地及建物之電子謄本調閱紀錄中記明原告於104年8月
31日即已調閱系爭土地及建物之謄本,原告於調閱謄本後
應即知悉被告間之系爭土地及建物以買賣為移轉登記情事
,但原告並未即為處理,直至106年10月5日始具狀提起本
件訴訟,已經過2年近2月,依前引法條說明,原告之撤銷
權已因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原告據以提起本件訴訟為
無理由,不應准許。
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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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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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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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區○○○段││271-146││119│三分之一│
││││││││││
│├───┼────┴───┴───┴──────┴─┴─────┴──────┤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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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基地坐落│樣主要├───────────┬─────┤│
││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
│││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
│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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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段│工業用│第1樓層:101.67││三分之一│
│││271-146│、加強│第2樓層:136.55│││
││3433││磚造、│第3樓層:105.08│││
││││三層│騎樓:17.68│││
│││--------------││合計:360.98│││
│││台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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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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