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74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741號
原   告 夏麗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佳佩
訴訟代理人  何天慧
被   告  李慧玲
訴訟代理人  劉金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38元,及自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2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壹、爭執事項:
I、原告部分:
一、原告起訴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38
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陳述略以:
㈠原告為坐落臺中市○○區○○○路○○○號之夏麗宮社區
之管理委員會,被告係坐落於臺中市○○區○○○路
○○○號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原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管理費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每兩期繳納一次,詎
料,被告自中華民國(下同)106年4月起拒不繳納,迄
今積欠五期,金額共計8,238元(計算式:1647.5×5=8
237.5),屢經催討,亦置之不理。
㈡綜上,爰原告依契約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㈢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記錄影本○○○區○○段596建號建物登記第三類
謄本影本;夏麗宮社區管理費未繳明細影本;台中中正
路000268號存證信函影本;臺中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
處申請書影本;臺中市政府105年3月21日府授都住字第
1050056877號函影本等附卷為證。
三、對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答辯理由屬於社區管理事項,並
沒有合法的拒繳管理費用之理由,被告有私下跟原告協商
,原告有告知請被告列席12月21日之管理委員會陳述其意
見,如果雙方意見有共識,管委會會協助店面區的住戶遊
說其他住戶,在區權會中討論,店面住戶管理費調降事宜
,在此之前還是請被告應該要依規約繳納管理費。
II、被告部分:
一、被告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2.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3.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二、被告陳述略以:
㈠現行社區的管○○○區巷弄○○道違法興建之後,再私
設花園廊道及路燈,並以大門區隔內外區,造成外圍區
域的住戶被隔絕,無法受到管理維護且增加公共危險,
故被告認為管理費增加法律所無及非法公共區域的維護
支出,實屬不公。
㈡外圍社區住戶在103年至105年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均提
案請求協調管理費計算方式,但均遭到否決。外圍社區
住戶在106年多次邀請現任主委呂佳佩協調管理費事宜
,但現任主委要求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討論,可見
現任主委不想協調管理費,且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舉行
前提起訴訟,導致外圍社區住戶怕被其他社區成員排擠
而未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語,資為抗辯。
貳、理由要領:
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應設
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
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
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
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是區分所有權
人即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約定之公共基金費用
額。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支付管理費用業據原告提出公寓大廈管
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影本○○○
區○○段596建號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影本;夏麗宮社區
管理費未繳明細影本;台中中正路000268號存證信函影本
;臺中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申請書影本;臺中市政府
105年3月21日府授都住字第1050056877號函影本等附卷為
證,被告對欠繳管理費用之事實亦不爭執,所辯稱之前述
事由,並非被告得拒繳納管理費用之理由,被告既是該社
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並參與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則對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決議之繳納管理費用事項即應遵守,如
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妥,除應在該會議上力爭外,
如經多數決議後認確對被告有不公正情事,應另以訴訟解
決,非以拒絕繳納管理費為其抗爭理由,被告所辯應不足
採。
三、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積欠之管理費用,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
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
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管
理費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而於106年8月30日送達支付命令裁定,有送達證書可憑
,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支付命
令聲請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8月31日起,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238
元,及自106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
保金額宣告之。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
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肆、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
條之20、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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