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3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煌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明煌現另因竊盜案件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刑期起算日民國108年12月25日,執行完畢日147年1月2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經本院定於109年4月8日行準備程序,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借提被告,惟因被告罹患肝癌末期,因病未能提訊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未能提到報告書各1份附卷足憑;又經本院於109年11月9日電話洽詢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借提被告事宜,經回覆被告因肝癌、腹痛、疝氣、水腎等問題,無法久坐,身體狀況不適合長途車程,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再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有關被告之病情現況,並考量提解之車程,可否借提被告至本院應訊,經函覆以:被告經診斷罹患「肝硬化、肝癌、重鬱症、切口腹壁疝氣、腎水腫」等症,近一次就醫日為109年11月16日,因「右側輸尿管結石併腎水腫」等症,戒護外醫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療,同日被告因「腹部腫脹、雙下肢水腫併疼痛」,於監內健保門診診療,據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109年11月16日診斷證明書所載診斷為「肝硬化併原發肝惡性腫瘤」,醫囑「建議勿久坐」,經觀察被告迄今上述症狀尚未改善,仍有「腹部鼓脹、雙下肢水腫、步行困難」等症狀,「尚不建議長途久坐」等語,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110年1月14日北監衛字第11026000110號函、綜合查詢報表、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按,堪認被告確因上述疾病無法長途久坐,故不能自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借提至本院到庭應訊,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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