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暨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甲○○
(選任辯護人 邱新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係主動到案自首,並無逃亡之虞,且本案經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相關事實應已釐清,被告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得諒宥,原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顯然已不存在。又被告父母年事已高,各罹痼疾,需人照料,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
二、查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於民國96年7月2日經檢察官起訴送審,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被告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前述應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其所提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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