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第一項應補充記載「原判決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漏未記載「原判決撤銷。」,與原本所載不符,依上開說明,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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