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7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四七頁),竟遲至同年九月六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其上訴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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