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調字第14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14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丙○○民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楊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42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643號詐欺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11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彭秀玉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丙○○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楊永成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甲○○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丙○○新台幣(下同)肆萬元整,(一)於民國98年10月2日前給付兩萬元(當庭給付完畢)(二)民國98年11月2日前給付兩萬元整,供作本件事件之損害賠償。
二、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乙○○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彭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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