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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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55號債權人 羅幸如 即創義印務設計庇護工場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曾士慶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經於民國109年2月13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補正通知後,僅具狀稱因其不知債務人之出生日期或身分證字號而不能特定債務人為何人,故戶政機關無法提供債務人戶籍謄本。債權人並請求本院依債務人手機號碼查詢其個人資料,或向債務人任職之公司函詢債務人之年籍資料。然督促程序重在簡易迅速,本以不調查證據為原則,且電信公司或債務人任職公司並非政府機關,並無配合回覆本院函詢之義務。而確定債務人之身分,本為債權人聲請時應負之協力義務,又欠缺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時,法院亦無從僅依債務人姓名即查得其年籍資料。本件債權人既無法補正,而致本院無法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