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琮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琮豪於民國108年2月22日19時許,無駕駛執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區○○○街○○○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在臺南市○○區○○里○○○街○○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告訴人 莊坤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臺南市○○區○○○街○○○巷由南往西方向做起駛左轉,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莊坤山受有左遠端橈股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曾琮豪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對被告過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