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鴻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訴訟代理人 陳莫云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林憶蓉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兆豐銀行羅東分行│鴻業資訊股份有限公│109年10月31日│699,930元│DF0000000│││1│限公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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