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告誠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原告 李倍盈

被告 李日農

上列被告李日農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2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誠正企業有限公司、李倍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程序部分已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無所附麗,法院不得專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啟夫

法官盧伯璋

法官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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