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告誠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原告 李倍盈
被告 李日農
上列被告李日農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2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誠正企業有限公司、李倍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程序部分已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無所附麗,法院不得專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啟夫
法官盧伯璋
法官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