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30號聲請人 林慧柔 相對人 蘇詠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蘇詠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等項,設定新臺幣(下同)578,96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皆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業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579,000元,並
開立三張本票交付聲請人,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另本院經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據相對人具狀陳稱略以:借款578,960元中已償還190,000元,尚欠388,960元等語。惟查,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屬實體上之爭執,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且相對人既自承尚有部分借款未清償,是依首開規定,本院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西區土庫段4-3172.0010000分之363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709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7層三層:21.20合計:21.20陽台:6.21全部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5共同使用部分:土庫段7109建號,64.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62土庫段7110建號,315.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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