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午○○原名 鐘宏隆 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戊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辰○○
、5、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庚○○
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債權人甲○○債權人未○○債權人申○○債權人卯○○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午○○(原名鐘宏隆)聲請更生,業經本院於98年3月2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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