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8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83號原告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天○地○○共同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國防部代表人宇○○(部長)住臺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本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8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後附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漏列附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蕭忠仁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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