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7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志仁 選任辯護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志仁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高志仁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執行羈押,後於98年11月12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9年1月11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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