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7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聲請狀當事人欄應載明相對人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