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38號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甲○○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貳拾柒萬陸仟伍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 伍仟 陸佰玖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陳怡雯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