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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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49號債權人 彭宥慈 債權人 陳沛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豐茂 、 邱素娟 、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所載發票人部分為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竹寮山有限公司、部分為楓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同意書載之債務人楊豐茂、邱素娟不一致,請釋明之。
二、債務人楊豐茂、邱素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