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9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緝字第13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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