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補字第2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