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2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22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星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4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星麟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郭星麟於民國109年7月20日18時58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飲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於同日18時58分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109年7月20日19時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與美都路口時,因臉色潮紅而為警攔查,發現其酒味濃厚,遂於同日19時5分許施以檢測,測得郭星麟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始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郭星麟矢口否認有何酒後騎車之犯行,辯稱:查獲當日我絕對沒有喝酒,只有吃檳榔,而且被警方攔查時我都沒有把檳榔吐出來云云。惟查:
(一)被告於上揭時、地酒後騎車,為警測得其吐氣酒精含量達每公升0.26公克,而警方使用之酒精測試器係經檢定合格,目前仍於有效期間內、使用次數未超過使用標準使用之酒精測試器,且酒測前,警方有提供礦泉水供其漱口、施測前有先將酒精測測器歸零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酒精測試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儀器器號:A17080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告酒測過程之錄影光碟各1份附卷可憑,是上開事實,洵堪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檳榔在製程中添加之石灰可能摻入酒類調和,為本院於司法審判實務之公共危險案件中所已知之事項,由該類檳榔之製程以觀,檳榔配料(白、紅灰)中雖或摻有微量高樑酒、米酒等成分,惟紅、白灰僅係配料,每粒檳榔摻入數量甚微,且市售檳榔幾均已放置讓酒精揮發殆盡後始售出,是可知檳榔之配料白、紅灰,雖有加酒類調配,然經揮發後,酒精成份幾不存在,縱有些許之酒精成分,亦不至於讓被告在服用後至為警攔查時,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26毫克之情;況被告於上開時、地經警方攔查,在施測前,顯有將檳榔渣吐出來之動作,且承辦員警於當場有交付被告礦泉水1瓶,讓其先行漱口,被告隨即將該礦泉水含於口中,清洗口腔再行吐出,如此反覆2次等情,業經本院勘驗被告酒測過程之錄影光碟明確,是被告辯稱遭警方攔查時均未把檳榔吐出來云云實不足採,且縱然其於漱口前,口中仍含著檳榔汁液未完全吐出,惟被告既已當場漱口,其所含之檳榔汁及其中酒精成分亦應已於漱口時一併吐出,當不至於影響被告酒測結果,是被告辯稱係吃檳榔導致酒測超標乙節,實不足採信;佐以承辦員警對被告施以酒測時所使用之酒精測試器,乃係經檢定合格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乙節,業經認定如前,應可排除儀器失準之疑慮。綜合上情,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26毫克之結果,確係因於酒測前有飲用酒類之事實甚明,其前揭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26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且被告前亦有酒後駕車,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及法院判刑在案之情形(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已係被告第3次違犯本罪,顯見其仍未確實省思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自有不當;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情節、素行、本次酒駕幸未肇事之危害程度;並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