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上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22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龍指定辯護人籃健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之判決理由中,關於記載姓名為「 張恆峰 」部分,均更正為「 張桓峰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理由就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之「張桓峰」姓名,記載為「張恆峰」,係顯然之誤植,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令祺
法官許仕楓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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