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7號上訴人 徐承偉 被上訴人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諾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碧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本院99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9年11月4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