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55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而兩造業於系爭約定書第23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此有上開約定書在卷可稽,足認兩造就本件借款債務涉訟業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亦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則依首揭說明,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郭宜芳法官王雅苑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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