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刑事偵查檢乙○○察官公訴人陳文哲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正男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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