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43號原告甲○○
乙○○丙○○共同 黃祖裕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壬○○
子○○辛○○寅○○丑○○癸○○戊○○庚○○己○○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