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彩虹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劭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德敏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黃德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79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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