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花簡字第72號
原   告  郝燮卉
被   告  黃建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案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4年度附民字第56號
),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捌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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