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165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鄭明 和
被告 黃明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