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小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165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鄭明

被告 黃明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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