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45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怡孜

被告 李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語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