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二樓被告甲○○住台北縣新店市○○街○○號十九樓之二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四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無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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