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21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阿善選任辯護人陳衍仲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014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6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王阿善犯罪而諭知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王阿善與告訴人楊凱婷於起訴書所載之時間、地點,因被告是否符合社團法人臺灣大中華家庭關懷協會之規定而可得領取車馬費一事發生口角,2人彼此針鋒相對之下,被告即以「叫兄弟,我哩怕你,叫什麼都叫來啦」回應告訴人,而依照社會通念,叫兄弟即指請黑道兄弟前來處理,明顯含有欲以請黑道兄弟出面居間協調之手段,使告訴人心生壓力,致使告訴人從寬認定或直接發放車馬費之意。又證人即當日在場之 洪慧慈 證稱:當天一開始是由其向被告解釋油料費一事,因越講越大聲,後來就由告訴人向被告解釋,因為被告已繳費之會員不足21人,依當時被告擔任組長之條件,不能領取車馬費,後來吵的很大聲,被告就說他要叫兄弟,被告講一堆話,而且講很快,都聽不清楚,但很清楚聽他說要叫兄弟來等語,證人即當日在場之 林幸妤 則證稱:一開始由洪慧慈向被告解釋金額問題,但被告仍覺得有問題,聲音開始變大,所以就由任職較久的告訴人出面解釋,後來被告就對告訴人說要叫兄弟來等語,均核與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可見依當時之情境,告訴人及證人洪慧慈、林幸妤均認為被告要由「兄弟」介入處理本件糾紛,因此不論被告所述「嘸妳去叫兄弟」或「我去叫兄弟」均無礙於被告要由黑道兄弟介入處理之意旨。再者,依一般社會常情而論,恐嚇言語時常係雙方於激烈爭吵過程中,為使對方心生畏懼,於情緒高漲之狀態下,所表述之恫嚇話語,尤其因難以推測對方在激動盛怒的情緒下,會實行如何程度之報復手段、措施,更讓受恐嚇之人處於不安恐懼之狀態。準此,尚難僅以被告所述者為「嘸妳去叫兄弟」,即遽認被告無恐嚇之主觀犯意,原審認事用法難謂適法妥適,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原審諭知被告無罪,業已詳述其理由,茲再就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另敘明如下:
㈠經原審於審理時當庭勘驗告訴人所提出經法務部調查局就爭
議片段以聲頻過濾及提高音量處理後之音訊檔案光碟結果,可明確聽見被告係以臺語稱「嘸妳去叫兄弟,我哩怕妳,叫什麼都叫來啦」,有原審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2頁反面至第53頁),再經原審勘驗告訴人所提出之原始錄音光碟,就上開被告所述片段結果為「阿妳去叫兄弟,我哩怕妳,叫什麼都叫來啦。」(見原審卷第55頁反面),依上開勘驗結果,雖因錄音檔案音質清晰度有異,是有關被告當時所述「嘸妳去叫兄弟」或「阿妳去叫兄弟」之發語詞部分有所出入,然依上開被告說話語意,顯然係請告訴人去就兄弟過來,並非公訴意旨所指係被告要叫兄弟過來之意,被告自無公訴人所指之恐嚇事實。
㈡告訴人及證人洪慧慈、林幸妤於偵查中雖均證稱:被告說要
叫兄弟等語,惟告訴人及證人洪慧慈、林幸妤上開證述之情節,顯與上開勘驗結果不符合,自均不足採信,是無任何證據可證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恐嚇之犯行,且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上開恐嚇之情事,自難僅以告訴人及證人洪慧慈、林幸妤於偵查中有瑕疵之證述,且彼此間於激烈爭吵過程及情緒高漲之狀態下,即遽予推認被告會實行報復手段、措施而必有恐嚇告訴人之犯行。
㈢至於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依告訴人之請求聲請將錄音光
碟再送刑事警察局或第三公正機關鑑定,然被告當時所述「嘸妳去叫兄弟」或「阿妳去叫兄弟」等語均經原審勘驗明確,且該話語之意均係請告訴人去就兄弟過來,而非被告要叫兄弟過來之意,已如前述,是聲請調查證據之待證事實已臻明確,自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且在本院亦無其他不利被告之積極舉證,而原審已詳細審酌本案卷內之全部證據後,認為仍無從為有罪之確信,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徒以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