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819號債權人 潘恒利 債務人沅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債務人 潘銘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零參萬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元部分、②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元部分,①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②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