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13號聲請人 徐鴻廣 即升保電器行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明順陳惠君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訴訟標的所載與請求事項不一致)?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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