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48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明叡 新北市○○區○○路○○○號11樓之2債務人 李煥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