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聲字第1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支付命令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聲字第1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 蔡吉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傷病給付、殘廢失能給付及損害賠償共新臺幣26,839,6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督促即時為必要之處置云云。
二、現行行政訴訟法並無如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之制度,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無據,本院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又勞工保險局為勞工保險給付之發放機關,聲請人於訴狀中將曾任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蔡吉安列為相對人,於法不合,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林茂權法官黃秋鴻法官黃合文法官王碧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