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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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販賣毒品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又拾伍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經執行後於92年12月8日假釋出監,茲檢察官聲請就附編號2所示視為已有減刑宣告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家煜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販賣毒品│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4年11月間至85年3月1日│85年1月8日下午2時50分回│││││溯前4天內某時││├───┬────┼─────────────┼─────────────┼─────────────┤│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85年度偵字第1294號│85年度偵字第1294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2196號│86年度上訴字第2196號│││├────┼─────────────┼─────────────┼─────────────┤││判決日期│86年12月9日│86年12月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判│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2196號│86年度上訴字第2196號│││決├────┼─────────────┼─────────────┼─────────────┤││確定日期│86年12月9日│86年12月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得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假釋中,視為已減為有期徒刑│││期間或罰金額││1月又15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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