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27號原告 洪昇宗 訴訟代理人 洪銀南
謝依良 律師複代理人 丁士哲 律師被告 吳聰 訴訟代理人 劉火榮
郭淑慧 律師被告 沈明雄
沈進旺 吳連發 吳連金 吳麗珠 鄭連漲 鄭長松 鄭長泰 鄭明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上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劉展光 律師被告 鄭進發
鄭大觀 鄭欽遠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閎元 (原名 鄭其龍 )被告 盧美蟬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長春 被告 鄭有明
劉火榮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文豐 (即 吳瑞之 承受訴訟人)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郭淑慧律師被告 鄭順昌
鄭家富 吳陳素琴 (即吳瑞之承受訴訟人) 吳秋紅 (即吳瑞之承受訴訟人) 侯霏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法二十八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