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宜蓉謝璦琪 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昕韋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㈡請提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請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子女 何維倫 之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㈣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㈤聲請人自陳目前擔任市場送貨員,請陳報雇主姓名及其連絡
方式(含地址及電話),及提出由雇主具結之在職證明、薪資相關證明文件。
㈥請聲請人說明經營獨資商號「摩登流行皮鞋」之起迄時間為
何?若係於本件更生聲請前5年間從事上開營業活動,亦請聲請人據實說明營業情形(每月營業額、營業成本、淨收入等),併請提出相關資料(例如計帳資料、成本收據、營利事業登記證明等),若未達課稅標準者,亦一併提出未達標準之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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